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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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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計類

何謂墊付款?
詳細內容

  1. 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規定,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有下列情形之支出,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於完成第45點規定程序後,於法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項先行支用:
    (一)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二) 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三)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四)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五)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六)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2. 前開要點第45點規定程序如下:
    (一)第1款至第3款支出,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或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第4款支出,除為因應下列事項,有以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支出之必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外,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1.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 
      2.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之評比結果,及同辦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性之補助款。
      3.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三)  第5款及第6款支出,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3. 另第46點規定前點之墊付款項,除依其第2款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列入當年度決算附表者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籌編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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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