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規定,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有下列情形之支出,而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得於完成第45點規定程序後,於法定預算以外以墊付款項先行支用:
(一)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二) 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三)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四)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五)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六)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 前開要點第45點規定程序如下:
(一)第1款至第3款支出,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或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第4款支出,除為因應下列事項,有以中央核定之補助款支出之必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外,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1.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
2.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之評比結果,及同辦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報經行政院備查,並以非普及式方式分配具時效性之補助款。
3.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三) 第5款及第6款支出,應敘明理由,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 另第46點規定前點之墊付款項,除依其第2款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列入當年度決算附表者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籌編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