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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爰本市預算案於每年9月底前公布,並俟市議會審議完成,經本府發布後更新為法定預算。本「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自100年度起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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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