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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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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專區

本「廉政宣導專區 」自105年度起刊登。
115年1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類  別
115年度
副標題
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4號_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
詳細內容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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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