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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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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專區

本「廉政宣導專區 」自105年度起刊登。
114年春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類  別
114年度
副標題
廉政倫理規範
詳細內容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並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公務員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規定,並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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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