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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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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計類

單位預算執行的彈性有那些?
詳細內容

約有下列5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1. 流用:係指各機關同一工作計畫項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其它科目有賸餘時,得依預算法第63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以一級用途別科目作為預算執行控管,並據以計算流用比例,其中流入不得超過原預算數之20%、流出亦不得超過原預算數之20%辦理者;但其中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2. 修改分配預算:係指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時,得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程序修改者;但已過期間不得修改之。 
  3. 動支預備金或災害準備金:
    (一) 第一預備金: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有經費不足時,得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所列之第一預備金,並依新北市政府動支第一預備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災害準備金:依新北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1.依災害防救法第63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 應由本府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天然災害救助金。  
      2.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3.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4.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5.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6.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7.災區復建經費。    
  4. 動支統籌支撥科目:係指各機關申請動支總預算中由立法授權行政或機關首長統籌核實支撥之經費者;目前新北市總預算共編列有「公務人員退休給付」、「教育人員退休給付」、「公務人員撫卹給付」、「教育人員撫卹給付」、「公教員工因公致殘廢(死亡)慰問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等統籌支撥科目經費。 
  5. 提出追加或特別預算:
    (一)  依照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點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追加預算:
      1.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二)在政府預算體系中,除了每一會計年度經常編列的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外,尚有一種為因應緊急重大情事,於總預算外提出之預算,稱為特別預算。依照預算法第8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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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