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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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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計類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彈性有那些?
詳細內容

約有下列3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整容納:係指各特種基金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計畫(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於認定基準
      總額內調整支用者;其中屬管制性項目及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經市政府核定,又購建固定資產調整容納金額占認定基準總額超過20%者,應
      報請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其餘由各基金核定;此外,上開認定基準如下:
     (一) 經常性支出: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第四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碼者)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
           畫(不含購建固定資產)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為認定基準。
     (二) 購建固定資產:業權基金及政事基金之專案計畫,為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奉准先行辦理數);至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政
           事基金之業務計畫項下之購建固定資產,為當年度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奉准先行辦理數)。   
二、補辦預算:係指第一點第(二)款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經檢討無法調整容納
      ,須超出認定基準總額部分,得於報經市政府核定後,於當年度先行辦理,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辦理者。 
三、併入決算:係指第二點補辦預算項目外,經檢討無法調整容納,須超出認定基準總額部分,業權基金得由基金管理機關(構)核准後,政事基金得由
      基金主管機關核准後,核實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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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