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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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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利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並廣納市政興革建議及瞭解民眾需求,以有效協助解決問題,藉此凝聚民眾向心力,促進市政建設之推展,爰訂定本計畫。
  2. 民眾對於本處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均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處提出處長與民有約案件申請。 
  3. 陳情事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1.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2.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4. 非本處權責案件。
    5.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6. 本處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
    7.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8. 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單位處理並回復者。
    9.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10. 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者。
  4. 約見時間:依處長行程排定,若遇其他重要公務或於本市議會開議期間(含臨時會),處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會見,得由處長指定專人代為會見或通知陳情人更改會見日期。
  5. 約見地點:本處1222會議室或依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6. 受理方式:
    1. 陳情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聯繫方式如申請書)於上班時間內向本處預約,並親自填寫申請書(需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2. 陳情人至少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十個工作天前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達本處,並由本處視案件多寡依序排定會見日期。
    3. 每週安排會見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每案會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本處核准酌予增加。另會見處長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4. 具有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原住民身分者,本處得予以優先預約登記。 
  7. 約見通知:本處受理約見申請後,視案件順序排定會見日期,並於會見三個工作天前電話通知陳情人會見之時間、場所、相關主責單位、聯絡電話及聯絡人等,並函文陳情人與會。 
  8. 約見預備:本處受理案件登記後,即以人民陳情案類別分文並通知相關權(主)責單位。約見當日權(主)責單位應出席,協助解答問題及做成紀錄。 
  9. 約見中止:約見期間陳情人如有吸毒、酗酒、破壞滋事等危害本處及處長(或處長代理人)安全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會談,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10. 約見後案件處理:權(主)責單位應於會見結束後7個工作天內,依裁示事項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非屬本處權責範圍者,應一併告知權責機關。倘案情複雜權(主)責單位無法依限辦結時,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就延期理由函知陳情人。
  11. 受理案件若涉及二個本處單位以上者,由處長指定其中之一為主責單位,負責彙整統合各權責單位意見。
  12. 本計畫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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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7-08